內蒙古公務員面試主要采用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。部分單位可能會采用無領導小組討論和結構化小組的方式,具體的考察方式以各招考單位自行決定,考生面試以招考單位安排為準。
(一)面試工作在自治區(qū)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(tǒng)一安排部署下進行。
(二)資格復審合格的人員(報考公安、監(jiān)獄、戒毒、司法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需體能測評合格)持蓋有資格復審合格章的《資格復審及面試通知書》和身份證(護照),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。
(三)面試時,招考職位實際參加面試人數等于或少于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的,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(同考官組)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,方具有錄用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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