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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犯罪的停止形態(tài):(1)犯罪預備(2)犯罪未遂(3)犯罪中止。
2.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。在共同犯罪中分為主犯和從犯。
3.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為主,以單罰制為輔。
4.我國刑法中規(guī)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。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。主刑是刑罰方法的類名稱,它包括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具體的刑罰方法。附加刑又稱從刑,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類型。既可獨立適用,又可附加適用。我國的附加刑包括罰金、剝奪政治權利、沒收財產以及只能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。
5.剝奪政治權利涉及以下權利:(1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(2)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(3)擔任國家機關職務(4)擔任國有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人民團體領導職務。
6.刑法第65條第l款規(guī)定: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,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,是累犯,應當從重處罰,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除外。
7.累犯的法律后果:(1)對于所有累犯,均應從重處罰。(2)對于累犯,不適用緩刑(3)累犯也不適用假釋。
8.數罪并罰的原則:(1)對于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,采取吸收原則。(2)對于判處有期徒刑、拘役和管制的,采取限制加重原則(即數罪并罰時,分別量刑,以最重的罪為基礎,在總和刑期以下,數罪最高刑以上決定執(zhí)行的刑期)。(3)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須執(zhí)行,即采用附加刑與主刑并科的原則。
9.交通肇事罪: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行為人僅有逃逸行為,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追究,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后隱匿或者遺棄,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,應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。
10.危險駕駛罪。刑法修正案(八)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了危險駕駛罪的兩種情形,即“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,情節(jié)惡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”,并規(guī)定其刑事處罰為拘役并處罰金。
11.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、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,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。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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