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(jù)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〉等八部法律的決定》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)
目錄
第一章總則
公務員的條件、義務與權利
第三章職務、職級與級別
第四章錄用
第五章考核
第六章職務、職級任免
第七章職務、職級升降
第八章獎勵
第九章監(jiān)督與懲戒
第十章培訓
第十一章交流與回避
第十二章工資、福利與保險
第十三章辭職與辭退
第十四章退休
第十五章申訴與控告
第十六章職位聘任
第十七章法律責任
第十八章附則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為了規(guī)范公務員的管理,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,加強對公務員的監(jiān)督,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,建設信念堅定、為民服務、勤政務實、敢于擔當、清正廉潔的高素質(zhì)專業(yè)化公務員隊伍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,是指依法履行公職、納入國家行政編制、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。
公務員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社會主義事業(yè)的中堅力量,是人民的公仆。
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、權利和管理,適用本法。
法律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(chǎn)生、任免、監(jiān)督以及監(jiān)察官、法官、檢察官等的義務、權利和管理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,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(fā)展觀、***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,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(chǎn)黨的組織路線,堅持黨管干部原則。
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,堅持公開、平等、競爭、擇優(yōu)的原則,依照法定的權限、條件、標準和程序進行。
第六條公務員的管理,堅持監(jiān)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。
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,堅持德才兼?zhèn)?、以德為先,堅持五湖四海、任人唯賢,堅持事業(yè)為上、公道正派,突出政治標準,注重工作實績。
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,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。
第九條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(guī)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。
第十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,受法律保護。
第十一條公務員工資、福利、保險以及錄用、獎勵、培訓、辭退等所需經(jīng)費,列入財政預算,予以保障。
第十二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??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(qū)內(nèi)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。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、義務與權利
第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;
(二)年滿十八周歲;
(三)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,擁護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;
(四)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(zhì)和道德品行;
(五)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(zhì);
(六)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;
(七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忠于憲法,模范遵守、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,自覺接受中國共產(chǎn)黨領導;
(二)忠于國家,維護國家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;
(三)忠于人民,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,接受人民監(jiān)督;
(四)忠于職守,勤勉盡責,服從和執(zhí)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,按照規(guī)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,努力提高工作質(zhì)量和效率;
(五)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;
(六)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堅守法治,遵守紀律,恪守職業(yè)道德,模范遵守社會公德、家庭美德;
(七)清正廉潔,公道正派;
(八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;
(二)非因法定事由、非經(jīng)法定程序,不被免職、降職、辭退或者處分;
(三)獲得工資報酬,享受福利、保險待遇;
(四)參加培訓;
(五)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;
(六)提出申訴和控告;
(七)申請辭職;
(八)法律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