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面試
(一)參加面試
資格復審合格人員參加面試。面試公告發(fā)布后,考生放棄面試的,取消其面試資格,不再進行遞補,因考生放棄面試導致該職位達不到規(guī)定競爭比例的,該職位可正常開考。對只有1名考生參加面試的職位,考生面試成績達到本場考試(同一考官組、同一面試題本)平均分以上的,方可列為考察、體檢對象。
(二)綜合成績折算
考生綜合成績采用百分制折算。
不組織專業(yè)科目筆試的,綜合成績=(行政職業(yè)能力測驗試卷成績×0.55+申論試卷成績×0.45)×0.5+面試成績×0.5。
公安機關(不含森林公安)職位,綜合成績=(行政職業(yè)能力測驗試卷成績×0.40+申論試卷成績×0.30+公安專業(yè)科目考試×0.3)×0.5+面試成績×0.5。
其他組織專業(yè)科目考試的職位,綜合成績=(行政職業(yè)能力測驗試卷成績×0.55+申論試卷成績×0.45)×0.4+專業(yè)科目考試×0.2+面試成績×0.4。
面向村(社區(qū))干部考試錄用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公務員職位,綜合成績=綜合知識測試×0.5+面試成績×0.5。
七、體能測評
報考公安機關、森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、監(jiān)獄機關、強制戒毒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,面試結束后需參加體能測評。體能測評標準按《關于印發(fā)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(暫行)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1〕48號)執(zhí)行,體能測評三個項目中,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,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,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考察、體檢環(huán)節(jié)。每項體能測評成績由考生當場簽字確認??忌话匆?guī)定的時間、地點參加體能測評的,視作放棄體能測評資格。
八、考察和體檢
考察、體檢人員根據(jù)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。面向村(社區(qū))干部考錄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公務員的職位按計劃錄用人數(shù)1∶1.5差額確定,其他職位等額確定。
(一)組織考察
考察前,考生要提交個人自傳(1500字左右),考察組結合個人自傳,通過查閱檔案、個別談話、群眾座談、民主測評等方式,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表現(xiàn)、道德品質(zhì)、能力素質(zhì)、遵紀守法、自律意識、學習工作表現(xiàn)、身體心理健康情況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,并對報名資格進行復查,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,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、準確,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。
要重點考察考生的政治立場、政治思想、政治品質(zhì)和道德修養(yǎng),同時對考生參加國家法定考試的誠信記錄、銀行個人征信記錄、法院被執(zhí)行人信息記錄等各類個人誠信信息進行核查。
(二)組織體檢
體檢按照《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2〕65號)、《關于修訂《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(試行)》及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(試行)》有關內(nèi)容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6〕140號)等規(guī)定組織實施。報考公安機關、森林公安機關、監(jiān)獄機關、強制戒毒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等職位,還須符合《關于印發(fā)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(試行)的通知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0〕82號)對身體條件的要求,《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(試行)》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。考生不按規(guī)定的時間、地點參加體檢的,視作放棄體檢資格。
考察、體檢可同步組織實施,因考察、體檢不合格等原因出現(xiàn)缺額,由招錄機關根據(jù)用人需要確定是否遞補。需要遞補的,由招錄機關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,可在報考同職位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考察、體檢人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