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考廣州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,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(guī)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,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。
(二)遵紀守法,具有良好的品行。
(三)報考年齡一般為18至35周歲,應屆的全日制碩士、博士研究生(非在職,須以最高學歷報考)報考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內。
(四)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。
(五)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。
(六)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。
(七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