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;
(二)遵紀守法,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(yè)道德;
(三)原則上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,以及崗位所需的專業(yè)、技能條件;
(四)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、年齡及其他條件等。
事業(yè)單位公開招聘人員,不得設立歧視性條件或為特定人員設置條件。
應聘人員應如實提供本人身份證、學歷學位證書、專業(yè)技術任職資格證書、所在學校出具的報名推薦表或所在單位同意參加應聘的證明(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)以及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。對弄虛作假者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取消其應聘資格,三年內(nèi)不得報考省直事業(yè)單位。
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申報年度招聘人員計劃;
(二)制定招聘方案;
(三)發(fā)布招聘信息;
(四)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,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;
(五)考試;
(六)公示進入面試人員成績、名次;
(七)體檢;
(八)考核;
(九)根據(jù)考試、考核和體檢結果,確定擬聘人員;
(十)公示擬聘人員的有關情況;
(十一)辦理調動等相關手續(xù);
(十二)簽訂聘用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