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級及以上公安機關、監(jiān)獄、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,一般為18周歲以上、35周歲以下(1987年10月至2004年10月期間出生),對于2024年應屆碩士、博士研究生(非在職人員),放寬到40周歲以下(1982年10月以后出生)。
市(地)級及以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,一般為30周歲以下(即1992年10月以后出生),對于2024年應屆碩士、博士研究生(非在職人員)和報考法醫(yī)職位的,放寬到35周歲以下(1987年10月以后出生)。
公安特警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為25周歲以下(1997年10月以后出生)。
司法行政部門監(jiān)獄、強制隔離戒毒所一線干警職位的報考年齡條件,一般為30周歲以下(1992年10月以后出生),對于2023年應屆碩士、博士研究生(非在職人員)和報考獄醫(yī)、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,放寬到35周歲以下(即1987年10月以后出生)。
人民警察職位包括哪些?
法律主觀:
人民警察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nèi)執(zhí)行公安管理、維護社會治安、打擊違法犯罪等職責的專業(yè)警務人員。其職位包括但不限于:警員、警司、警督、警官、巡警等。具體職位設置可能因地區(qū)、部門和級別的不同而略有差異。
中國人民警察職位包括:執(zhí)法者、治安人員、交通警察、刑事警察、邊防警察、偵查警察、經(jīng)濟犯罪調(diào)查部門警察、武裝警察、疏導警察、消防警察、海關特警、禁毒警察等。
法律客觀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》
第六條人民警察的權限如下:
(一)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,可以依照法律執(zhí)行逮捕、拘留和搜查。
(二)在偵查刑事案件的時候,可以依照法律傳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。
(三)對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,可以依照法律取締或者予以治安行政處罰。
(四)人民警察執(zhí)行職務遇有拒捕、暴亂、襲擊、搶奪槍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壞社會治安不聽制止的緊急情況,在必須使用武器的時候,可以使用武器。
(五)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人犯、搶救公民的生命危險,可以借用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。
(六)法律規(guī)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