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公務員法》第14條規(guī)定,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。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、特點和管理需要,劃分為綜合管理類、專業(yè)技術類和行政執(zhí)法類等類別。國務院根據本法,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,需要單獨管理的,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。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(guī)定。
一般縣級以上的紀委都會有派出機構,類似于派出所和派出法院,且這些派出機構一般都會在行政級別上高于其他機構,對于在此上班的公務員來說,就有很大的機會升任的。
公務員職位分類如下:
1.行政管理類:包括行政管理、行政執(zhí)法、行政監(jiān)察、行政審批等職位。
2.經濟管理類:包括經濟規(guī)劃、財務管理、審計監(jiān)督、稅務管理等職位。
3.教育文化類:包括教育管理、文化管理、圖書檔案管理、衛(wèi)生醫(yī)療等職位。
4.科研技術類:包括科研管理、技術開發(fā)、工程建設、信息技術等職位。
5.軍隊警察類:包括軍隊、警察、消防等職位。
6.外交事務類:包括外交事務、國際組織、領事館等職位。
7.其他類:包括公共事務管理、社會服務等職位。
以上就是關于“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”的相關內容,更多詳情內容咨詢可關注公務員考試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