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筆試合格人員中,按招聘崗位計劃1:3的比例(招聘計劃6至10人的崗位按1∶2.5、緊缺崗位按1:2)按照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面試擬入闈人員名單。擬入闈筆試末位總成績并列的考生,《綜合應用能力》科目成績高者擬入闈參加資格審核;《職業(yè)能力傾向測驗》和《綜合應用能力》科目成績并列可同時擬入闈參加資格審核。
對資格審核不合格或本人自動放棄等原因產(chǎn)生的崗位空額遞補一次,按照空額人數(shù)與遞補人數(shù)相應的比例:崗位空額小于等于4人的按1:2、崗位空額大于4人的按1:1.5,從該崗位所有未入闈人員中根據(jù)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資格審核的遞補人員,進行遞補資格審核。遞補擬入闈筆試末位總成績并列的考生,《綜合應用能力》科目成績高者擬入闈參加遞補資格審核;《職業(yè)能力傾向測驗》和《綜合應用能力》科目成績并列可同時擬入闈參加遞補資格審核。遞補審核合格人員根據(jù)崗位空額1:1的比例確定遞補入闈面試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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